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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違法施工致損近700萬元】
  正義網電(記者郭清君 通訊員蔣長順 吳畏)經湖北省巴東縣檢察院偵查並提起公訴,法院日前對該縣卓越廣場建築工地一起垮塌事故的4名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該縣城市管理局原副局長、城建監察大隊原大隊長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該縣興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原技術負責人黃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處該縣國華勞務公司原經理許某、卓越廣場工程原施工負責人曾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2012年11月2日15時30分,位於巴東縣信陵鎮北京大道的卓越廣場建築工地發生垮塌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89萬餘元,所幸無人員傷亡。後據事故調查組認定,建設單位巴東縣興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該項目建設中違法建設、違章指揮;工程技術指標不符合實際情況;設計邊坡防護工程安全等級不夠等系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巴東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在明知卓越廣場建築工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下,僅以規劃手續不全為由對項目部下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但沒有按照規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以致發生垮塌事故,其行為涉嫌玩忽職守罪。此外,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柳某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先後6次收受他人錢款共計3.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涉嫌受賄罪。
  被告人黃某在項目施工期間,違反施工技術要求,擅自指揮施工人員違規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被告人許某在明知其所在公司無相應施工資質的情況下,超越資質範圍承接卓越廣場樁基工程,且將該工程轉包給他人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未按設計方案施工,其本人也從未到過現場進行施工管理和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管理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被告人曾某,作為建設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在發現支護樁頂部有裂縫的情況下不但未及時清除安全隱患,還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管理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巴東縣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對於上述被告人的指控。鑒於被告人柳某有自首情節,4名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真誠悔罪,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同時鑒於被告人許某、曾某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湖北巴東縣一垮塌事故4名責任人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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